申請流程

申請遷葬流程:
一 填寫「墳墓取掘證明書」申請書 : (可向台東市公所民政課詢問)
1.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
2.死亡者死亡證明書(或除戶謄本)
3.火化許可證(或遷葬證明書)。
4.墳墓或骨灰(骸)罈照片。
5.起掘(遷移)非公墓內墳墓棺柩、屍體或骨灰(骸)罈,應加附地籍圖謄本及位置圖。

※ 其「墳墓取掘證明書」檢附埋葬許可證、墓地使用許可證或切結書!

二 提出申請需市公所審查 及 繳納規費、保證金(鄉鎮市公所繳納)

三 鄉鎮公所通知會同一起勘驗墓址
1. 確認是否屬實?
2. 申請書內要詳細註明預定起掘 (遷移)日期實施,經會勘者同意才可實施。

四 申請人起掘(遷移)骨灰(骸)罈
1. 申請人應拍照起掘 前、中、後照片。
2. 其包含起掘時( 金斗甕或棺木 )過程照片及墓基清除後(墓碑銷毀)照片。
※洗成4x6規格照片, 起掘 前、中、後各1張照片, 附在申請文件內。
(不得使用拍立得所拍之照片)

五、發給「起掘許可證明」及保證金發還!
(其行政規費及保證金各縣市收取不同,僅供參考!請遵照各縣市政府規定!)
1.承辦人審查申請書確認有無違法,若違者依「殯葬管理條例」查報縣政府處理。
2.經審查通過會核發起掘 ( 遷移 ) 許可證明, 申請者須繳納行政規費。
3.申請起掘市立公墓內之墳墓 ,應繳納保證金;保證履行 墓基清理責任。
4.

承辦人填寫「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」(一式 3 聯)交給申請人, 申請人持單向財政課(公庫)繳款後,第3 聯(存根)交申請人併入申請書。
5.申請書送行政室掛號收文。

六、完成申請後,應於三個月內完成進塔。

七、申請退還各項使用規費,應備有「許可證」和「收據」於期限內向本所提出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:
1.火化規費請於火化前一日提出申請
2.埋葬及納骨規費請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3.殯儀館及禮堂規費於使用前一日提出申請。

如有特殊狀況或本自治條例未規範之退費申請,由機關首長核示後辦理。

※資料參考引用台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 一 條。


申請使用台東市立納骨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
※其各項細則規定請遵照各縣市政府殯葬規定
一、

申請使用納骨堂者,應向本所繳納使用費,核發使用許可證提交管理人員按申請納骨堂樓層及選定位置,始得進堂安置。
二、

納骨堂限於放置骨灰或骨骸罐不得放置靈位牌;遺骸安放時,需依遺骸類型分別安置於骨灰櫃或骨骸櫃內,不得隨意安放。
三、骨灰(骸)存放設施內不得燃燒香燭、紙錢等,以維護安全。
四、


骨灰進塔後,如欲更換塔位者,應繳納手續費後始可更換;手續費以欲放置之納骨櫃位費用二分之一計算;更換至另一市立納骨塔櫃位者,減徵使用費新台幣壹萬元;原放置於地下室者,需補足差額後,始可更換。本手續費或減徵費用不搭配其他優惠措施。
五、



申請使用臨時納骨處者,其程序比照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,所繳費用可抵本市各納骨設施之費用,中途退出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;臨時納骨處之存放期限為新塔啟用後三個月內,未於期限內入塔者,由本所代為處理,家屬不得異議,惟另有其他事由經本所核准者,得延期一個月入塔。
六、本市立納骨塔櫃位提供永久使用權供市民使用,產權屬本市擁有,本所負維修管理之責。
七、

使用夫妻櫃位可先以一位往生者登記繳費(兩位),將來合放時,需提出死亡證明書向本所提出申請即可安放。

※資料引用臺東縣台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(第十條、第十一條)